《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亮点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7-08-25 10:56

 

国务院新令: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日前,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8月24日《半岛都市报》)  

如何规范小商小贩的经营管理,一直都是个难题。现在,国务院出台了相关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为各地强化管理提供了依据。这个规定有两大亮点:

其一,是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除了“销售农副产品”之外,又多了“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民劳务活动”。实际上,对城市里的居民来说,买到新鲜的蔬菜和农产品很重要,后两者同样很重要,都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需求。放宽之后,那些从事相关经营的小商小贩,终于有了一个名分,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做生意了,不必再提心吊胆,甚至被城管追得东奔西跑了。而市民的生活也多了不少便利,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可谓是多方共赢。这样的界定,无疑更人性化了,也更科学合理,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二个亮点,是给出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这样的限定。绝大多数人都承认,一些小商小贩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比如污染环境、占道经营等等。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否则城市岂不乱成一团糟?现在,有了地点和时间的限制,相关经营活动就规范了,扰民和破坏环境的情况就会少很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表述,既是对城市管理的规范,更是给县级以上政府明确了责任:必须对相关工作有所作为,不能撒手不管;同时必须给符合规定的小商小贩划出一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只管“赶尽杀绝”,而不顾小商小贩的生存和市民的便利。相信有了政府划出的正规经营场所,大多数小商小贩就不会继续“打游击”、占道经营了。

当然,有了管理办法,能否执行到位还需要看落实情况。特别是当小商小贩经营跟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等发生矛盾的时候,能不能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从中找到一个平衡,更是对基层执政能力和执政理念的考验。小商小贩和城市管理不该水火不容,而应“共生共荣”。(乔志峰)

(责任编辑:宋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