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理该尽快废除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4-06-04 12:31

    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处罚太重。但相关律师介绍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确实有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对此,网友又有了“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据6月3日《大河报》)

    《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此前已相继废除,而《收容教育制度》却依然存在,这多少让人有些吃惊。至少,当下《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在,有两大很明显的弊病:

    一是涉嫌“一罪两罚”。拿黄海波来说,其嫖娼显然是违法的,但说到底也就一个“罪”,如果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那么也就是说,黄海婆为其嫖娼的违法行为,已经付出了被拘15日的代价,那么其为什么还要再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在上位法处罚之外,再多一个行政法规给予额外的处罚,这明显有重复处罚之嫌!

    二是违反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精神。比如《宪法》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制定了不能被随意剥夺的相关规定,而《立法法》更是直接明确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显属于行政法规,而非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应具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效力。而且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不通过检察院和法院即限制人身自由,且最长可达到2年,这不符合法律程序,有违法治精神。

    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上有《刑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出相关行政处罚,中间没有必要再多一个“收容教育制度”。而且,在我国一些方,比如江西省,公安机关就明确表示,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就没有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

    因此,废除收容教育这一类似于劳教的制度,不仅是尊重公民权益与权利的需要,也是促进法律完善,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其势在必行,而且要越快越好!(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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