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获救者打工“报恩”涉嫌严重犯罪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4-08-10 18:21

    三年前的2010年10月,一名山东男子孙正龙不慎落海,一渔船救将其救起之后,船主和船上的渔民让他无偿打工三年以回报救命之恩。为了摆脱长达3年多失去自由的海上打工生活,2014年6月8日,孙正龙在连云港海域跳船后狂游6个小时,终于到达岸边,被边防民警救起。(6月10日《扬子晚报》)

  21世纪的今天,法制社会之下,竟然还有强迫被救者打工三年以“报恩”的事情发生,这着实让人有些惊诧。孙正龙摆脱控制成功脱困,得以与家人团聚,让我们欣慰。但同时,面对对其拘禁长达3年多的渔船和船主等,我们却显然不能无动于衷。因为孙正龙的遭遇如果属实,那么这个渔船和其船主等人员的行为,就是严重犯罪!

  渔船船主至少涉嫌两项罪名:一是强迫劳动罪。我国刑法规定,其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二是非法拘禁罪。刑法明确规定:“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按理说,渔船发现有人落海,救人是一种义务,而被救者获救之后,并没有法定的“报恩”责任,报不报恩只是道德范围内的事情。救人者显然不可以要求获救者打工以“报恩”。在获救者拒绝或者不情愿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相关劳动,这明显是强迫劳动,触犯了刑法。

  此外,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中,孙正龙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甚至“每当渔船靠岸”,其都会“被锁起来”,过年期间会被“锁在船上10多天”,这明显已经是非法拘禁。

  很明显,一方面,孙正龙获得人身自由,只是其相关权利回归与得到尊重的一部分。其长达三年的被迫打工生活,还需要有一个说法,比如打工为何没有报酬,比如相关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另一方面,不能让涉事的渔船和相关责任人员逍遥法外,相关警方在立案之后,要依据有关线索,尽快查到涉事渔船,对渔船和其相关负责人的其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则需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同时支持孙正龙的相关民事赔偿等诉求!

(作者:刘鹏)

(责任编辑:宋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