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关铁笼让法律蒙羞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4-08-31 12:33

“一间房子里摆着三个铁笼,也就一人多高,和马戏团里的无异。”前段时间的一段见闻,至今仍让律师朱寿全感到不可思议。朱寿全称,6月18日,他到河北张北县法院开庭时,看到自己的当事人庭前被关在法院一个房间的铁笼里。(7月10日《东方早报》)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人格权、人身权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在被法律判决有罪,剥夺相关权利之前,其都是无罪的,或者只是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是有相关人格权与人身权的。因此,河北张北县相关法院在开庭前将被告人关进铁笼的做法,很奇葩,而且也已经明显违法。

  但让我们觉得惊奇与不解之处,除过“铁笼关被告”这种违法的法院行为之外,显然还有一些法院落后的执法意识与缺失的法律公平公正之心。

  拿河北张北县法院来说,一方面,该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铁笼“老早就有”。也就是说,律师朱寿全的当事人李明,并非第一个被侵犯了相关人权的被告人。那么在多年以来的时间中,该院相关工作人员,法官等,何以没有任何一个人,对用铁笼关被告这一做法,提出异议,如此明显违法的法院行为,为何在一个个、一拨拨、一群群地执法者(当然也应该懂法者)的眼皮子底下存在?

  另一方面,李明一案的主审法官马文辉也“承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同时又解释称:“张北县是边远地区,还比较落后,法治环境在慢慢改善”。这样的说辞明显让人无法接受,如果说法律自上而下推行,确实需要一些时间和一个过程的话,那么自1954年我国宪法颁布至今,人身权等被赋予公民至今,也已经有足足60年的时间了,难道张北县法院连基本的宪法意识也没有吗?照此下去,什么时候法院才能够真正守法、真正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铁笼子再坚固,也是能够拆除的,但一些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公示失足妇女名单”、“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甚至“把被告人关进铁笼”背后的错误的、违法的执法思想和意识,却显然并不好根除。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建设法治社会,推进法律公平与公正行使任务的艰巨性、长期性;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格要求,对类似的“被告被关铁笼”的、让法律蒙羞的做法,坚决叫停!

(作者: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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