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合会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械中企(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2-08-24 14:28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业经济协会会长邱思胜

纵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械及雇主工作

■ 本刊记者  刻  捷

    2008年8月5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鄂办发[2008]23号)文件,明确指出:“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成为在劳动关系上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各地要充分认清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要主动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发挥优势,通力合作,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上有所作为。”同时,明确要求全省各级都要“建立健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并促使其积极参与当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工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承担起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湖北省“两办”文件的下发,对加强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雇主工作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形成制度 ,特别是在北欧各国已被广泛采用。然而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雇主工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只有短短几年的历史,加上在社会层面上宣传不够,还不为企业和职工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所熟知。为了加强雇主工作,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记者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雇主工作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业经济协会(以下简称湖北省企联)会长邱思胜。
  问:何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邱思胜:由政府、企业(雇主)组织、工人(雇员)组织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
    什么是三方机制?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企业(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之间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协调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的机制,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它是社会对话的一种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政府最关心的是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文化生活的改善与政局的稳定;企业(雇主)关心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强调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保持企业发展;工人组织则强调工人(雇员)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希望工人(雇员)能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保证工人(雇员)收入能稳定增长,希望企业能不断地改善工人(雇员)的工作条件。因此,三方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就需要一种制度和机制来解决各方的分歧,通过协商、对话和合作达到各方基本满意的目标。而且,现代社会崇尚社会生活民主化,在涉及企业(雇主)、工人(雇员)根本利益的问题上,更需要广泛发扬民主,通过吸收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达到相互的协调和平衡,从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共同创造一个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受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影响。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多年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劳动关系相对简单,劳动纠纷相对较少。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所有制结构也日趋多元化,企业劳动关系开始出现复杂的局面,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逐渐增多。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有关国家三方机制建设的经验,2001年8月,我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形成了政府、工会组织和企业(雇主)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途径,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在此之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0%的市(州)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模式。许多地区的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企联)还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加快企联基层组织建设步伐。比如山东、江西、山西及上海等省(市)在部分县(市、区)成立了企联组织,尚未成立企联组织的县(市、区)已由市(州)企联派出的联络站或联络员,参与县(市、区)三方机制工作,福建、天津、陕西、河北、广东等省(市)基层企联组织建设也有较大进展。2002年初,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明确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湖北省范围内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并按照国家的模式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表政府)、省总工会(代表职工)共同组成湖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2008年3月21日,湖北省企联召开了2008年度第一次雇主工作会议,要求已成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武汉、襄樊、黄冈、鄂州、黄石、荆州等中心城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模式,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雇主工作。
  我国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原则和发展方向。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对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雇主)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共同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内涵有哪些
  邱思胜:三个作用、四条原则、五大职责、七项内容 、三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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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缓解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调解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通过三方机制建立一种和谐、稳定、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代表政府一方来协调企业(雇主)和工会进行对话和谈判,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矛盾,特别是在工人(雇员)的工资标准、劳动时间、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通过三方谈判、协商达成一致,这种方式较之过去通过激烈的劳资对抗达成目的,更易于被各方所接受。
  2、维护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三方机制,一方面维护工人(雇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人(雇员)的劳动报酬、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实现社会生产的目的,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维护企业(雇主)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维护工人(雇员)生活的基础。只有充分维护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双方的积极性,才能使企业的资源最大程度地优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
  劳动关系是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在协调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实行由政府、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的代表组成的三方机制,能够充分在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发挥民主和科学化。通过三方充分协商后,共同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制度和法令,会使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法令更加符合各方的要求,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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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四条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在三方协商过程中,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以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前提,所有的政策和规则必须合法;在协调过程中结果要及时、迅速,不能久议不决。
  2、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各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在协调的过程中,要以维护各方利益为出发点,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采取合作的态度。这样,才能使三方机制得以正常运作。三方协商中,各方虽都有权发表意见,但在协商中必须考虑对方意见和共同利益,相互理解、相互妥协,以促进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共同发展为目标,不能以损害对方利益为条件。协商中,劳资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不得互相攻击和采取不合作态度。
  3、兼顾国家、企业(雇主)、工人(雇员)三方权益原则。协调劳动关系要注重兼顾国家利益、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三者利益,任何决策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同样也不能损害企业(雇主)和工人(雇员)的利益,这是三方协商的出发点和前提条件。
4、平等协商原则。三方代表以平等的身份民主协商,并做到利益兼顾、共同发展。三方机制中的任何一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凌驾于其他之上,这是保证协商能够进行的重要条件。
  三、 五大职责
  1、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2、通过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3、对制定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4、对地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5、对跨地区或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四、七项内容
  1、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2、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3、企业工资收入分配;4、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性工人(雇员)和未成年工人(雇员)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工人(雇员)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7、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问:企联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占何种地位
  邱思胜:企联是企业(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就业方式日趋灵活化,我国的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更加突出。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关系到规范、和谐、有序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各级企联作为企业(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作为三方机制成员中的重要一方,是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和重要任务,是对企联工作的充分信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也是我国企联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职能的重大发展,我们必须对企联在三方机制中的主体地位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100多年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普遍做法,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我们国家开展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是比较晚的。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这个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承诺采取措施,促进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就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有效协商。2001年8月,根据我国劳动关系发展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组织代表,对外也就是雇主组织代表)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02年国务院《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中对外充分肯定了这一机制。七年来,三方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在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方机制社会影响逐步扩大,作用日益增强。
    对于企联是企业(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一步加深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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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和作用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并已纳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
    2001年,在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会议上,吴邦国同志在书面讲话中提出“建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商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形式,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已经建立了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尉健行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密切合作。”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中,指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直接影响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对三方机制工作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中央领导同志讲话和所有文件中包括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都明确是三方机制而不是多方机制。同样,所谓“三方多家”、“三方多部门”的提法和说法也是不符合法律文件规定的。从省级层面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是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明确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企业(雇主)组织唯一代表的身份,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早在2002年初,湖北省人民政府就明确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是湖北省企业(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2008年8月5日,又在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鄂办发[2008]23号文件中,再次强调,“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织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由此可见,企联为企业(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是不可置疑的。
  二、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经过多年运行,已经形成较为规范有效的运作模式和工作体系,没有发生过由于只是三方代表进行协商而影响这一工作开展的问题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建立了定期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三次国家层面三方例会,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三方机制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三方机制工作;设立了常设办公室,三方分别派驻人员进行日常工作协调;成立了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研究、企业工资分配研究和集体协商研究三个专业委员会,每方负责一个委员会,组织开展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几年来,国家三方先后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工资条例》等2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制定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等12个政策性文件。
    在国家三方的积极引导和有力推动下,目前,湖北省与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样,已经形成了“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步调一致、合作联动”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格局,在参与有关劳动领域法规制定、推动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积极调处劳动争议、推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我国企联是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社团组织,中国企联是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确定的中国雇主组织唯一代表
    中国企联自1979年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以来,30年来已经发展成为涵盖各类所有制企业、各行业和各地区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中国企联的组成单位包括2800多万户的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有36个全国性企业团体成员(如机械、煤炭、钢铁、电子、化工等行业协会及行业企协)。与中国企联相对应,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20个中心城市都建立了企联组织。不管是中国企联,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联,其企业会员都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类型。中国企联非公有制企业会员占85%以上,有25位民营企业家担任中国企联副会长。因此,我国企联是国内最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联合组织。
    在国际上,中国企联作为雇主组织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和各国雇主组织的广泛认同与充分肯定。自1983年我国恢复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以来,中国企联一直代表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劳工领域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维护中国和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2003年6月,国际雇主组织经过多年考察,认定中国企联是“自收自支、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服务、会员覆盖全国和各行业的全国性企业组织,符合国际雇主组织成员的标准”,因此,在国际雇主组织总理事会上一致通过决议,确认中国企联作为中国国家级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正式会员。同时,决议还把台湾雇主组织“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更名为“中国台北工业总会”。2005年6月,中国企联当选为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雇主副理事,进入国际劳工组织的领导决策机构。多年来,中国企联与50多个国家的雇主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交流关系。2001年,中国企联还与巴基斯坦、日本等国雇主组织共同发起成立了亚太雇主联合会,为维护和协调亚太地区各国雇主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企联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有怎样的作为
  邱思胜:发挥着主体地位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企联以及全国各地企联,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部署以及工作要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雇主工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发挥了主体地位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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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办了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活动
    国家级三方坚持每年召开3次会议的制度,就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并形成文件或经验材料,指导地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开展。三方联合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会上,尉建行同志指出“……在统一思想认识,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与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密切合作,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探索新的实现途径与办法等方面,扎实工作,大胆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绩。”吴邦国同志也在书面讲话中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商机制,是一种有效形式。”在广东珠海召开了“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交流各地推进三方协商机制劳动关系工作的经验,明确三方机制建设的工作思路,提出进一步做好三方机制的具体要求。在北京召开了《(劳动法)座谈会》,在九江举办了“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班”,并与卫生部联合召开“‘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启动仪式”。与此同时,湖北省企联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企联一样,除坚持每年召开省级三方会议之外,还经常举办相关的会议和活动,有力地促进了雇主工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设。
    全国各地企联,特别是中国企联,经常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出席每年举办的国际劳工大会,引入国际劳工规则,代表中国雇主就国际劳工问题发表意见和观点,与各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及各国雇主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并先后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举办了“中国就业论坛”、“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社会对话高级培训班”,与国际劳工组织、卫生部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召开了“艾滋病与劳动领域技术磋商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联合举办了“中国雇主论坛”,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举办了“深入开展三方机制国际讲习班”、“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与企业机遇和挑战国际研讨会”、“性别平等暨雇主工作协调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研讨会”等,与挪威雇主组织联合举办了“中挪三方机制培训会议”、“中挪职业安全研讨会”、“三方机制与集体谈判研讨会”和“劳动关系研讨会”,与英国使馆联合开展了“中英社会责任研讨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联合召开了“可持续发展研讨会”、“21世纪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等。
  二、全力支持、帮助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取决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发展。据此,中国企联及全国各地企联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努力使企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湖北省企联充分利用本会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到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及印度等地招商引资,开发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学习、考察典型经验;将本省桥梁与钢结构企业组织起来,发展桥梁与钢结构产业,等等。同时,湖北省企联先后举行了六届经济风云人物评选和颁奖活动,坚持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企业(金鹤奖),优秀企业家(金牛奖)活动,还推荐了一批企业和企业家荣获全国优秀诚信企业以及优秀创业企业家等称号,彰显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与先进经验。这些活动不仅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而且得到社会和企业与企业家的认可。
  三、积极参与劳动领域立法工作
    国家三方会同人事部、卫生部等共同制订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
    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领域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湖北省企联同全国各地企联一样,积极参与、广泛征求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普遍重视和积极参与地方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集体合同条例》、《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的指导意见》、《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等等。 
  四、围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工作
    去年全国三方联合召开表彰大会以后,全国各地企联认真落实国家三方有关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工作部署,与劳动部门和工会一起,开始形成三方密切合作共创和谐企业的工作格局。湖北省企联与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密切配合,在推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中做了大量工作。为了宣传、施行新的《劳动合同法》,组织专班到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的企业,调查了解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然后,先后两次举办“《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请专家做辅导报告,并给会员单位发送《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此外,湖北省企联将企业的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作为评选各项优秀的必备条件之一,努力促使企业做好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
    全国各地企联为了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组织“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督查工作”、开展以“签定双合同、建立和谐企业”为主题的“双合同月”活动、“社会保险宣传周活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行动”、举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等等。
  五、加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继安徽省、广东省、武汉市颁布实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之后,全国各地企联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地位立法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各地企联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工作,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湖北省企联专门聘请了“维权法律顾问”;在山西省企联的努力推动下,《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重庆市企联与六家市级社团联合成立“重庆市企业维权联席会议”;江西、上海等地企联在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培养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效。
  六、深入开展企业劳动关系调研活动
    中国企联和全国各地企联针对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劳动关系调研,及时掌握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树立典型,为更好地开展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提供借鉴。国家级及全国各地三方共同或独立组织了赴韩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等国家的考察团,对国外三方机制运行情况和雇主等方面进行学习考察,形成分析报告,为国内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提供参考。
    几年来,中国企联和全国各地企联开展的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课题研究有:“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维权状况问卷调查报告”、“我国劳动争议现状及处理对策研究”、“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分析与对策建议”、“对当前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企业循环经济的实践及发展对策研究”、“正确认识‘民工荒’问题”、“企业诚信及中国企业诚信建设对策研究”、“社会责任及其标准认证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和对策分析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案例汇编”、“工作场所艾滋病预防问题研究”、“切实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益”、“《公司法》修改意见”等,这些调研成果对促进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发挥了较好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问:企联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还需做些什么工作
  邱思胜: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加大雇主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三方机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关系企业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各级企联绝不要辜负国家的重托,要切实履行企业组织代表的职责。这是企联区别于其它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也是企联一项重中之重的中心工作,必须赶紧到位,加大工作力度。各级企联要充分发挥在三方机制中的作用,就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企业方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积极与劳动部门和工会配合,落实好国家三方布置的各项工作,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努力开创“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创建活动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健全组织和完善制度是企联有效开展工作的关键。各地企联要适应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完善市(州)级企联组织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县、区级企联组织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建立企联组织。各地企联的负责同志要组织人员深入了解县、区企联建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成立企联组织的支持,尽快解决县、区级三方机制中企业方代表缺位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面组织、筹备成立企联,或者由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和企业家牵头成立企联,也可以采取由上一级企联派出机构等方式成立企联组织。并促使其积极参与当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工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承担起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
  三、大力推进企业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所以,大力推进企业发展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企联工作的重点。据此,各级企联除了不遗余力的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难、帮企业之所需之外,还要大张旗鼓地开展评比先进、表彰先进的活动。湖北省企联在今年将继续开展评选优秀企业(金鹤奖)和优秀企业家(金牛奖)、评选第七届十大经济风云人物、评选和谐企业、诚信企业等活动,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各级企联要继续做好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工作。要建立与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直接沟通的渠道,充分发挥当地人大和政协中的企业代表、委员的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诉求,对合法权益受到各种侵害的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各地企联要重视和推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努力从源头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维权个案的处理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被侵权的问题和案件。通过这些工作,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力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各级企联作为企业(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决不能辜负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应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密切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开展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广泛深入开展对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对这几部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企业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提高劳动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五、开展企业劳动关系调查研究和培训工作。各级企联要针对企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协调劳动关系以及三方机制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当前,尤其要针对《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比如:《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员工的立法宗旨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新法设计的解雇制度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将给企业管理带来怎样的挑战?企业应该怎样根据新法的规定制定和规范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有的放矢的开展协调、稳定工作。各级企联要健全信息沟通制度,及时交流情况。各级企联可采取组织考察、召开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促进各地企联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同时,要通过媒体加强宣传,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各界对雇主组织的认识与认可,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此外,各级企联要采取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制定工作指导意见、下发工作要点、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骨干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企联参与三方机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能力,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工作能力强的企联雇主工作队伍。市(州)以上的企联和有条件的县、区级企联都要建立雇主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从事雇主工作的专职人员,同时应更多地吸纳具有法律、经济、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等专业特长的人才从事雇主工作。面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的趋势,各级企联要抓紧做好企业方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兼职仲裁员的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