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企联定期发布劳动人事仲裁案例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7-07-05 13:41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的健全、社会法制实践的不断深入,提高法律意识是必须;伴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争议凸显多元性、复杂性,树立规则观念是硬需。荆州市企业联合会与荆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研究决定,以荆州市企业联合会主办的《工作简报》为载体,每月定期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开展这项工作,是市企业联合会践行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和义务的主动作为;是市企业联合会、市人社局贯彻“协商为先、预防为主”原则、推进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的积极探索;是市劳动人事仲裁院落实湖北省“千名仲裁员服务万企”活动的具体举措。典型案例将采用以法律条款为依据、以具体案例为主线的办法,从实务操作层面进行剖析,以期用形象生动的情节、引经据典的分析,发挥案例的宣示、教育、预防功能,对广大会员企业给予实用性、借鉴性的操作指引,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希望各会员企业认真阅读每一期案例,并仔细研究、全面掌握、熟练运用。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典型案例周某1979年12月进入某化工企业工作,在物流部化工物资储罐区工作。公司的《职工奖惩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班前或班中喝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2013年2月21日经过了公司第十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13年7月10日经过工会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29日,公司在储罐区会议室对周某进行了2013年7月版《职工奖惩规定》的培训学习,周某于2013年7月31日签收了该《职工奖惩规定》。2013年10月28日下午3:00左右,某省安监执法大队在对公司储罐区进行安全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周某身上有酒味,遂要求公司及时核实情况,按章处理,严肃劳动纪律,防范安全隐患。2013年10月29日,公司物流部负责人张某与周某在储罐区二楼会议室进行谈话。谈话中,周某承认10月28日中午回家喝过酒的事实,且在当日的谈话记录上签字。同日,公司向周某下发了《教育处理通知书》。2013年11月18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解除周某的劳动关系予以表决通过。2013年11月29日,公司作出了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同日向周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来,周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在审理中查明公司《职工奖惩规定》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告知周某,周某确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程序合法,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驳回周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案例评析本案中,该化工企业的《职工奖惩规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工会委员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且告知周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周某亲自签名认可的谈话记录,证实其存在严重违纪事实。该企业在解除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周某。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具有可适用性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第二、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第三、用人单位解除程序合法即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向被解除劳动者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荆州市企业联合会)

(责任编辑:宋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