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告而别”,用人单位能否追责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7-05-2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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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最近很头疼:近年来该公司员工流动频繁,很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到半年就擅自离职了。这些员工中,有的到了其他企业就业,还有部分员工居然在不告而别一段时间后又回到公司要求继续上班。

这名人力资源经理想知道,公司能否追究擅自离职的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解析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该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都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发应当支付的工资,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额外赔偿。同理,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一旦劳动者出现了擅自离职的违约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损失。这里也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发展等原因需要离开企业,应当依法提出辞职申请,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之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省企联)

(责任编辑:宋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