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办法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4-08-11 17:29

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工作,保证评选表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切实发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均可参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

第三条  评选表彰原则

1、坚持重在创建;

2、坚持群众公认;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动态管理。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负责组织、协调评选表彰工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评选表彰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违法使用童工。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1、工业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工业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

按照10%的比例,从已受表彰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中择优产生。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与当年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同时进行。

第六条  评选表彰程序 

(一)自评 

凡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应对照评审标准和考评细则(附后)进行自评打分,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票决,综合满意率达80%以上,方可申报。 

(二)申报

参评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申报。其中,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金融行(司)本部向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金融行(司)本省境内注册的分公司等下属单位、省直产业所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申报表;

2、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推荐表

2、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自评打分表;

3、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典型经验材料;

4、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本企业申报的审议情况报告;

5、本企业有效期内劳动合同(任意一份)和集体合同文本(含工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或工业园区有效期内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复印件及所覆盖的企业名单、单独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名单;

6、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7、企业或工业园区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环保、安全、卫生等政府部门的证明。

(三)评审

1、初审。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各市、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评分。

2、推荐。初审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申报单位,可以推荐参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由各市、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按要求上报推荐材料。

3、审定。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拟定考核对象并组织考核。其中,各市、州推荐的单位由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委托各市、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进行考核,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视情进行抽查;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金融行(司)本部及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由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进行考核。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拟定表彰对象,报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审定,并通过省级报刊和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命名 

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单位,分别授予“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

已受表彰单位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创建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经调查核实撤销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档案管理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对荣获“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要建立档案制度,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表格立卷归档,为宣传典型、总结经验建立基础数据和档案,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开展。 

第八条  各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评选表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考评细则

2、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3、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4、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表

5、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推荐表

6、申报材料内容证明表


附1   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考评细则

(在此点击下载)/sitemg/kindeditor-4.1.2/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62131_7208.doc

附2   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在此点击下载)/sitemg/kindeditor-4.1.2/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62346_6143.doc

附3   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在此点击下载)/sitemg/kindeditor-4.1.2/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62535_1436.doc

附4   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表

(在此点击下载)/sitemg/kindeditor-4.1.2/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62820_1451.doc

附5   湖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推荐表

(在此点击下载)/sitemg/kindeditor-4.1.2/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62953_1681.doc

附6   申报材料内容证明表

(在此点击下载)/sitemg/kindeditor-4.1.2/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63137_625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