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定以人为本不动摇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5-10-29 15:24

劳动合同法颁行近8年了,但对该法始终存有不同的声音。劳动者对条文规定相对满意,但对条文的落实则有意见。企业方尤其是民营和小微企业主认为该法对劳动者“保护过度”,主要剑指两条:一是对未签劳动合同给企业主以二倍的惩罚;一是对工作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则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初立法缘何作出如此规定?必须正视,它是有立法社会背景的。当时全国人大立法调研的结论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多数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过于短期化,多为一年以内;三是企业主利用自身优势在合同中写进许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内容。因此,立法解决问题的措施与结果自然是上述被企业主所诟病的那两条。而今时过8年,上述立法调研时的三个主要问题有无改变或有无根本性改变或新的变化是什么呢?

应该说,改变是有的。近8年的法律强力推进,企业不签合同和尽签短期合同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但是,中国国家大,劳动就业人多,各地区和行业、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上述弊端的遏制和扭转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科技信息企业的情况要好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劳动力密集企业、涉农用工企业的情况不容乐观。如果认同这一评估的话,那么,民营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有多大体量呢?据全国工商联新近资料,我国私营企业过1598万家,个体工商户过5073万户,从业人员达2.57亿,非公经济GDP占全国60%以上。显然,我们还不能说上述弊端在我国有了根本性的改观。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颁行后有几次修订,但少数企业主所诟病的那两条始终不改,就是例证。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新的变化或新的特点集中为多样性和复杂性交叉重叠。前者是指企业的所有制、组织形式、规模、用工方式等多种多样,比国外复杂;后者是指劳动者诉求日益多元,权利诉求和利益诉求并存,加之有些企业一时难以适应中国经济的新常态,效益下滑压力增大。因此,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企业,其路径、其难度远比国外企业要长、要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我们指明了前行路径。《意见》内容丰富,信息量大,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意见》给我们提示了全部工作的纲领,即坚持以人为本,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上世纪90年代中期颁行劳动法、7年前颁行劳动合同法时的中国经济与社会背景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则为以效益为中心,以效率为本位。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社会、企业的重心则在悄悄发生位移,它不是不强调经济、效益、效率的重要性,而是要求在强调前者的重要性的同时,更要注意与生态的平衡、社会的和谐;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应该以后者为重。一句话,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在企业或劳动关系的语境中,就是以工人为本。同理,这不是说企业主不重要,而是说在劳动关系中,立法(请注意:不是指司法)的重心应该着重保护工人群体的整体利益。这是全世界劳动立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法律路径。英国工业革命初期至18世纪末的300年间的劳动法规定的是工人的劳动时间下限和工资报酬上限, 被马克思斥为“血腥的劳工法规”。显然,当时的劳动立法是为了管制工人、剥削工人。1802年英国《儿童健康和道德法》首次禁止企业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童工不得上夜班。学界一致认为该法是人类劳动立法史上的拐点。后各国劳动法约束的都是工人的劳动时间上限和工资报酬下限。今天无论世界各国什么样的劳动法,其重心都是保护劳工利益,所变化的只是更加全面、更加完善、更加现代。很难想象,在已有200多年的世界性的重心为保护劳工利益的成熟劳动法资源、尊重人权保护民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法律诉求、中国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与社会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我们的劳动立法再倒回到劳动关系“以效率为本”、雇主与劳工权益实行“平等保护”的窠臼。因此,必须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坚定在企业、在劳动、在劳动关系中以人为本、以劳动者为本不动摇,只有这样才能在“构建”中不迷失方向,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劳动关系。

(作者: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