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2-08-24 12:33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 俞正声


    和谐社会是目标、是方向,科学发展是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一贯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和一系列战略部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是历史上最快最好的时期之一。同时,我们面对的分配差距问题,腐败现象滋生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增多问题,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等问题,也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正是应对这些考验和挑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总方针,是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障碍的锐利武器,是统一思想的强大法宝,我们应该深入学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克服自身存在的种种不足,使思想跟上变化了的形势,研究适应形势变化的新方法、新举措,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例如,关于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问题,一般而言,毫无疑问,局部利益应该服从全局利益,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局部利益,因为局部利益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变为全局利益。房屋拆迁居民、水库移民、失地移民面临的生活困难,如不认真解决,在一定情况下,都可能影响社会发展的全局。更何况,在不同的情况下,两种利益关系的性质有很大的差别。如同样的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与公路建设显然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重视局部利益的解决,依法、依规、依政策办事,是和谐社会思想在处理利益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有的同志讲,我们要加强对群众的法治教育,这是对的。但就全局而言,在多数情况下,领导干部不重视或不善于处理局部利益,片面强调发展的需要而牺牲群众正当利益的情况仍然是主要倾向。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与牺牲个人与局部利益,顾全国家与全局利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前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后者,要依法依规、依政策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又如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从内涵和外延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再如对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不能简单地以快干事、干成事为衡量尺度,而要看能否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在依法、依规、不留后遗症的前提下快干事、干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