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

信息来源: 《企业与企业家》 责任编辑:宋克杰 2012-08-24 14:42

黄祖香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正式颁布实施。它依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改革精神,围绕贯彻“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对国家现行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与原税法相比,它的实施不仅会优化经济结构,鼓励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产业发展,而且为各类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也必将对涉农企业发展及其税收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新旧所得税法的区别

    与原条例相比,新税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有诸多不同。1、引入“法人纳税”的概念,实行法人税收制度,取消了原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认纳税人的标准;2、降低所得税税率8%,小型微利企业面扩大且税率为20%;3、重新界定了企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4、企业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得到统一且扣除标准及范围有较大变化;5、税收优惠上,对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农、林、牧、渔业给予所得税优惠,并在扩大优惠面的基础上免征或减征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6、税收征管上对纳税方式、时间、申报等内容作了新的规定。

    二、新税法对农产品税收的影响

    由于新税法诸多方面的调整,就农产品税收影响而言,笔者走访了湖北有名的产粮、产棉、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大县

    监利的部分企业及相关国税部门。自从《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税收分享改革方案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文件下发后,该县国税部门共注册登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28户,其中涉农企业53户,占全部企业的41.4%,而且全部为内资企业,规模小、经营品种单一,一般采取核定征收的形式。因此税负明显偏重。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对其税收的影响就不言而喻了:

1、微利企业的界定直接影响所得税收入。新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此标准,该县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企业应基本上享受微利企业照顾,直接减少约65%的所得税税收。

2、由区域性政策优惠变产业性政策优惠。在税率形式上,原内资企业的法定税率是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含10万}和3万以下{含3万}的纳税人,分别采用27%和18%的两档照顾性税率征收。新税法的法定税率统一为25%,税率明显下降。该县大枫纸业有限公司2008年1至6月利润总额为3973310.29元,按原企业所得税法计税为1311192.46元,而新税法则仅征收993327.57元减少所得税税额317864.83。

3、取消了计税工资。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最高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且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统一按计税工资标准的比例扣除。新所得税发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对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据实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税基,其所得税收入也将适度下降。

4、业务招待费支出有所改变。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业务招待费用,但效果并不明显。以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1至6月业务招待费181080.40元,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调增应纳所得额72432.16元,多纳企业所得税税款18108.04元。这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引起所得税税基的变化,其所得税收入也将或多或少产生影响。

5、优惠政策的延续性促进了涉农企业的蓬勃发展。新税法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27条第一款:“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使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的鼓励与支持“三农”政策得到了延续。基本上涵盖该县所有农业项目,农民办企业的热情空前高涨。新税发颁布实施仅几个月,这个县就新办涉农企业三家,其趋势朝着产业经济发展与国家税收增长双赢的方向发展。

6、税率的降低。税前扣除的统一,优惠政策的变化与延续为农业的发展,企业的转型升级,推动农场品的企业化、集约化、产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如该县新办的三家涉农企业就不是满足在农产品的初加工上。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流转税收,企业所得税成为我国第二大税种也就不难想象了。

综上所述,新税法的颁布实施,从短期情况来看,涉农企业所得税收入将明显下降,而从长远角度着想,涉农企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农产品税收将得到大大的提高。

三、加强农产品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建议

1、注意纳税人的身份变化。新税法规定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2、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新税法强调“免征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因此企业要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开,实行分业核算,否则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强化反避税手段。新税法为防范避税行为,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外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税务部门应认真掌握,以防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偷税。

4、进一步强化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管理。近些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上述环节中进行过不少有益的尝试,但税款流失仍然十分严重。究其原因是农产品出售者是农民,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规定,收购农产品的单位,在收购时要给出售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样就给不法企业以可趁之机。人为的缩小进销差价,隐瞒销售收入,几乎难以控管,既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又虚增了成本,少缴了企业所得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能否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核定农产品收购均价,作为其企业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列支成本费用的依据?同时涉农企业人员的工资一般是计件工资,能否通过计件工资额或者企业耗电量,反推其生产量?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涉农企业的偷税问题。

5、大力实行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纳税信息量大,是国际公认的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要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做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科学规范,征管环节有效衔接,征管方法和手段协调一致,税务系统内外有效配合。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件大事,它必将对涉农企业的发展及转型升级,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发展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进一步研究这些影响,使它发挥积极作用,减少或者降低不利因素,以利于经济与税收同步发展,实行共赢。

(作者单位:监利县国税局)